爲什麼設立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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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家庭中被家暴侵害的弱勢羣體。
家暴是近年來高頻佔據社交媒體熱搜榜的詞彙。前記者馬金瑜自曝被丈夫家暴、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潑油縱火致死、山東22歲女子方洋洋被夫家虐待致死......一件件涉家暴惡性事件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亮點措施創新了家庭暴力的干預手段。家暴不再是“清官難斷”的家務事,而是一項社會問題。
實施五年來,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干預行動進展如何?中國商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於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告誡書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效果顯著,不過發揮作用的空間還有待進一步擴大。
家庭暴力可防可治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時,湖北荊州的微博網友豬西西在多次聽到鄰居在家裏打罵自己的孩子後,寫了一封信塞進鄰居家的防盜門裏。“尊敬的住戶您好,請您以後不要再打小孩,友好溝通。
否則,知情者有責任報警阻止您實施家庭暴力,因爲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爲......”在塞信後的當天下午,平時幾乎準時響起的打罵聲沒有出現,豬西西不知道是否是那封信起了作用,“總之,那是沒有暴力的一天”。
“家庭暴力可防可治。”多年反家暴經歷讓湖北監利市反家暴公益組織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創始人萬飛得出這樣的結論。他所在的協會自2015年來持續實施反家暴項目“萬家無暴”,與當地婦聯、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門聯動,迄今已服務了3000多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促進了整個反家暴大環境的改善。”萬飛總結道。
“110或婦聯收到家暴受害者的報警或求助,會及時將信息共享給我們,我們的社工就會主動聯繫受害者,對其進行心理、需求、安全等方面的評估,及時提供心理干預服務。”萬飛向中國商報記者介紹,由於干預服務中接觸更多的是家暴受害者,社工所做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幫當事人梳理與家人的溝通方式和行爲模式,教他們控制情緒,用非暴力的方式溝通,從而預防家暴發生。
通過一次次引發輿論熱議的家暴事件,普通人不斷接受對家暴的認知教育。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即使作爲旁觀者,也不應對家暴袖手旁觀。
“家暴不是家事,而是社會問題。反家暴法出臺以來,這一認知逐漸成爲共識。”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廣東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對中國商報記者說。
告誡書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效果顯著
當家暴已然發生,受害人報警後,公權力及時、恰當地介入有利於有效治理家暴。其中,由警方出具的告誡書和由人民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認爲對家暴行爲具有良好的震懾效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萬飛表示,由警方簽發的反家庭暴力告誡書對於施害者具有很強的震懾力。“告誡書能給施暴者帶來強烈的心理衝擊,直接說明家暴是違法行爲,如果再犯會有什麼後果,遠比口頭處置的干預力度大得多。我們2015年開始對家暴複發率進行檢測,截至2019年,告誡將家暴複發率由口頭處置的12%左右降到1%左右。”他介紹道。
遊植龍告訴記者,同警方出具的告誡書一樣,由法院負責簽發的人身保護令對家庭暴力的震懾作用也非常大。“我曾與某基層法院的法官交流,反映說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果很好,發出的保護令沒有一個當事人敢違反的”。
公權力發揮作用還有更大空間
不過,作爲能對家暴施害者產生強大震懾力的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制度,其發揮作用的空間還有待進一步擴大。
數據顯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當年截至11月,上海市公安機關開具告誡書44份,然而受理、妥善處置家暴類矛盾糾紛則達2700餘起。2016年,山東德州公安部門截至11月接到家暴報警238起,僅發出兩份告誡書。
“主要原因是個別地方的執法部門觀念陳舊、培訓不夠。少數警察認爲家暴是家務事,沒把家暴當作案件對待,擔心公權力介入會破壞家庭關係,還有少數基層警察不知道如何開具告誡書。”萬飛說。
同樣,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也存在簽發比例和簽發數量不高等問題。遊植龍認爲,一方面是由於不少基層法院人少案多,工作任務重,而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對申請者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以及批准、簽發等工作,再度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還在於,有的法官擔心一旦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會直接成爲離婚訴訟中認定家暴的證據,因此簽發更爲謹慎。但實際上,當事人因“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也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所以這種擔心是沒必要的。
遊植龍表示,實踐證明,公安、法院等公權力部門對家庭暴力的治理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應推動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等制度進一步落地,使公權力在預防和治理家庭暴力中發揮更大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
這些情形,你肯定不陌生:“小兔崽子,又考砸了?”“看我不抽死你!”“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敢離婚?我殺了你全家!”“你個老不死的!”請問,這算什麼?
回答“家庭暴力”的童鞋們,你們答對了!
但也有人覺得家裏吵吵鬧鬧,打打罵罵,都是私事、家務事,別人管不着,錯!大錯特錯!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
國家已有專門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你沒聽錯,2016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也許有人要問了:立法了,然後呢?彆着急,今天我們就給大家詳細講解,如何利用《反家庭暴力法》保護自己,幫助別人。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反家庭暴力法》除了保護家庭成員外,對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說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樣有效。
除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爲外,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同樣被認定爲家庭暴力。
如果你不幸遇到了家庭暴力,那麼請一定聽好:首先,請馬上遠離施暴者。
立刻報警!或者向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機構求助。如果無處可去,還可以尋找庇護機構。他們有責任幫助你。
你問報警有啥用?用處大了,除了出警制止外,警察蜀黍還會在就醫、安置等多方面保護你、幫助你。
哦,對了,報警還有個重要意義,那就是警察蜀黍可以向加害人出具書面告誡書,這可是證明家暴的鐵證!
《反家庭暴力法》還有一個大~大~大~亮點,就是隻要你遭受了家暴,或者受到了家暴威脅,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對方再施暴,也可以禁止TA騷擾你和你的親人們。還有,你可以要求施暴者搬出去——沒聽錯,就是讓打人的離開家,而不是被打的逃出門。
請注意,即使你不起訴離婚,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啥?你說這些跟你沒關係?錯!如果你在學校、醫院、居委會之類的地方工作,發現“這些人”被家暴而不報案,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受害人不方便的話,親人、朋友也完全可以代爲報案。
總之,請大家一定記牢: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罰
1、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暴離婚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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