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闆有錢離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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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闆有錢離婚怎麼處理,女老闆手中握有很多的財產,男女之間當感情破裂後,財產應該如何分配,那麼我們一起來看看女老闆有錢離婚怎麼處理的。
一審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雖原、被告未就贈與事宜達成書面協議,但結合原、被告之間就贈與事宜多次進行協商且已履行,可認定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
關於該贈與合同的主體,雖贈與款項的獲得方爲被告陳某,但該贈與合同系原告分別與二被告就二被告的離婚事宜及原告與被告何某重新組建家庭多次協商後所達成的合意,故本案的贈與合同主體應認定爲原告與二被告。
關於合同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現二被告實際取得的贈與款項應當返還給原告,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0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就上述贈與款項涉及的事宜均存在過錯,故原告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被上訴人朱某某以贈與合同無效爲由主張上訴人陳某和何某共同返還案涉300萬元款項的請求無法成立
(一)朱某某向陳某給付案涉款項的行爲並非贈與
本案各方均對被上訴人朱某某於2018年10月12日及同年12月15日共計向上訴人陳某轉款300萬元、朱某某介入陳某與何某婚姻關係後引發的前述給付行爲予以認可。
本院認爲,被上訴人朱某某主張的前述給付原因不能成立,陳某及何某的前述抗辯具有合理性。
首先,朱某某陳述系陳某主動聯繫其要求支付案涉款項,但該陳述與雙方於2018年10月12日轉賬當天聊天記錄顯示諸如“我沒臉求你原諒”“不請求你原諒我們,只請求你讓他能見孩子。200萬的代價也是我誠心的贖罪。”朱某某舉示的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明確具有向陳某贈與的意思表示,毋寧系代何某向陳某支付離婚補償、子女撫養費等費用
(二)朱某某不能以案涉給付違背公序良俗爲由向陳某主張返還
承前所述,朱某某向陳某所爲給付並非贈與,而系代何某所爲給付。對於該給付行爲之效力,朱某某認爲其給付違背社會良好價值觀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本院認爲,朱某某所爲給付既非陳某“借婚姻索取財物”。
其次,陳某作爲該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軌、自己身患重疾且作爲介入其婚姻的朱某某直接上門的境況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夠的經濟補償及子女撫養費用,該行爲明顯不同於“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朱某某可基於其與何某之間的法律關係另尋救濟
經當庭釋明,朱某某堅持要求兩上訴人共同返還案涉300萬元款項。如前所述,本案系朱某某代何某向陳某所爲給付。何某陳述,朱某某向陳某所爲給付系基於其向朱某某借款所致且雙方關係破裂後已進行了清理結算。
綜上所述,陳某、何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基於二審出現的新證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21)渝0113民初276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朱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1、雙方可以簽署婚內財產約定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的歸屬,也可以將婚前財產重新約定權屬。
2、男方用錢籤借條。
很多家庭貸款買房,一般男方婚前已經買了,結婚後女方搬過去住。一方工資還貸,一方工資用於生活,這種情況如果男方家庭有大額用錢,男方的錢都還房貸了,這時候就需要女方支援。女方如果不給雙方鬧矛盾,給了心理不痛快,怎麼辦?可以讓男方簽署書面借據。
3、女方婚前的財產最好不要動。
很多時候,爲了買學區房、換大房子等情況,女方往往將自己婚前的房子賣掉,然後將賣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財產買套新房,這樣的`情況非常多,但一旦遇到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非常被動。
如果真的要這麼做,建議在買房前,夫妻間寫好協議。
4、如何婚前有股票、基金賬戶,不建議操作,有了操作收益算共同財產。
5、如果婚前女方有大額存款,可以購買人身保險做資產分離。
6、夫妻存續期間,女方一定要掌握夫妻財產狀況,不能爲了照顧家裏和孩子,連最基本的有多少錢,在哪都不知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婚後男方不掙錢分割財產還是需要遵循平等分配的原則。雖然男方沒有工作,但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有權分割其中的一半。如果男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女方可以要求多分割一些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
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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